11月19日,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即《河北南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以2030年為目標,屆時新能源上網電量將全面參與市場交易。河北省將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戶用、先試點后推廣”的策略,逐步推動分布式光伏項日進入電力市場,最終實現與集中式新能源相同的入市電量比例,并引導分布式光伏合理分擔系統調峰、調頻等消納成本。
通知中將分布式光伏項目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劃分為工商業、非自然人戶用和自然人戶用三類,并詳細說明了它們入市的不同方式:
1. 直接入市:注冊為經營主體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可以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交易和綠電交易獲得綠色環境權益價值。
2. 聚合商聚合入市:具備資質的聚合商可以代表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體參與交易,分配綠色環境權益價值。
3. 價格接受者入市:未直接或通過聚合商參與交易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將按照市場均價結算,作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來源,但暫時不能參與綠電交易。
在推進分布式光伏入市的時間表上,河北省將根據項目的電壓等級、分類及并網時間等因素,分階段實施差異化入市機制。具體時間線如下: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
2024年:開展入市試點,鼓勵聚合方式參與,上網電量的20%入市
2025年:新并網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項目,上網電量按比例入市;7月1日起,全部存量項目按比例入市
2026年:新并網的10千伏以下項目須入市,入市比例與10千伏及以上相同
2027年:全面進入市場,入市比例逐步擴大至與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2030年:上網電量全面參與市場交易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
2027年:實現入市交易,參照工商業分布式項目
2030年:上網電量全面參與市場交易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
按照國家政策執行,鼓勵自愿入市參與交易。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河北南網分布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河北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4〕153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24〕44號)等文件要求,為穩妥有序、分類分步推動分布式光伏進入電力市場,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我委制定了《河北南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1月19日河北南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推動分布式光伏有序參與電力市場,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提升新能源消納能力,更好服務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基于分布式光伏發展現狀和發展需求,加快完善市場分時電價形成機制,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優化市場規則、規范業務流程,服務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發揮電力市場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的支撐作用,促進新能源健康發展和全社會低碳轉型。以2030年新能源上網電量全面參與市場交易為目標,遵循“先增量后存量、先商用后戶用、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有序、分類地推動分布式光伏入市,最終實現與集中式新能源的入市電量比例相同,逐步引導分布式光伏合理承擔系統調峰、調頻等消納成本。
二、市場機制
一)明確分布式光伏分類
按照投資主體身份分為工商業、非自然人戶用和自然人戶用三類。其中:
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企業利用居民住宅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
原則上,工商業和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應按照規劃逐步參與市場,鼓勵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自愿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二)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
1.直接參與市場方式分布式光伏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成為經營主體后,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方案,以發電主體身份報量、報價直接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交易,以及綠電交易。直接參與綠電交易的分布式光伏,獲得綠色環境權益價值。
2.由聚合商聚合參與市場方式具備相應資質的聚合商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成為經營主體后,可聚合一家或多家分布式光伏主體參與電力中長期、現貨交易,以及綠電交易。聚合參與綠電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參照售電公司代理零售用戶參與綠電交易模式,按聚合合同分配綠色環境權益價值。
3.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方式未直接(聚合)參與交易及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根據同類型電源市場均價進行結算,作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量來源。作為價格接收者參與市場的分布式光伏主體暫不能參與綠電交易。
三)推進時序
綜合考慮分布式光伏特點、電壓等級、分類及并網時間等因素,建立差異化入市機制,分類別、分階段、分步驟進入市場。原則上推進時序如下:
1.工商業分布式光伏2024年開展入市試點,鼓勵采用聚合方式參與市場,按上網電量的20%入市。
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網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按一定比例進入市場。7月1日起,全部存量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按一定比例進入市場。鼓勵分布式光伏采用聚合商聚合方式入市,也可直接入市。
2026年1月1日以后首次并網的10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須進入市場,參與市場模式、入市比例與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相同。
2027年1月1日起,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全面進入市場,入市比例逐步擴大至與集中式新能源一致。
2030年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全面參與市場交易。
2.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
規范新增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主體管理,非自然人備案項目按時間節點要求進入市場;存量項目按照后續國家相關政策要求,規范備案主體變更。
2027年實現非自然人戶用項目參照工商業分布式項目入市交易。
2030年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全面參與市場交易。
3.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鼓勵其自愿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四)分布式光伏市場注冊
1.技術要求分布式光伏應單獨配備計量表計,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量、上網電量、下網電量的單獨計量,并滿足中長期分時段交易或現貨交易計量需求。同時,具備數據遠程傳輸條件。電力營銷系統與電力交易平臺應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確保分布式光伏注冊、聚合、交易、結算等業務順利開展。
2.注冊與變更直接或采用聚合方式參與交易的分布式光伏應在電力交易平臺完成市場成員注冊,注冊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認證、項目備案(核準)文件、發用電戶號等。分布式光伏應動態更新相關信息,及時在電力交易平臺和營銷系統同步變更。
接受市場價格的分布式光伏主體暫不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由電網企業電力營銷部門通過公告、短信、電話、簽訂告知確認書等方式履行政策告知義務。
2025年開始,直接或采用聚合方式參與交易的分布式光伏完成注冊進入電力市場后,除發生企業破產、設備退役等情況不得退市或轉為價格接受者。
五)聚合商參與條件與方式
1.技術要求聚合商須具備分布式光伏運行和計量信息采集能力,能夠實現與分布式光伏主體、調度機構、營銷系統遠程通信,也可通過電網數據增值分析服務獲得相關數據。聚合商應具有獨立著作權聚合軟件(平臺),能夠保障其自身數據安全。
2.注冊與變更聚合商參與市場前應在電力交易平臺完成市場成員注冊。聚合商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要求,其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企業及法人信用等要求初期可參照售電公司執行,并根據代理電量提交履約保函、保險。
3.聚合商聚合方式分布式光伏主體與聚合商的代理關系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以電子合同方式確立,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分布式光伏項目僅可與一家聚合商建立代理關系。鼓勵以分布式光伏實際運營商、售電公司為基礎培育聚合商參與交易。
聚合商以聚合單元為單位參與交易。可結合電網結構與運行情況,按照現貨出清節點、110千伏節點、縣級供電企業或供電所管轄范圍等確定聚合單元,原則上聚合單元不超出同一220千伏變電站供電區域。
聚合商與代理的分布式光伏按照“聚合交易、分別結算”的原則開展結算,所聚合的分布式光伏與所利用屋頂工商業用戶的上網、下網電量單獨計量、單獨結算,不得進行沖抵。
六)有關費用
1.系統調節成本逐步推動分布式光伏承擔電網輔助服務費用,以及承擔配建儲能義務,鼓勵分布式光伏租賃獨立儲能容量。
2.輸配電價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交易按照省級電網核定的輸配電價,根據用戶側電壓等級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統籌協調。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加強系統研究,協調推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指導相關企業、電力用戶按規則開展交易。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及時跟蹤發現輿論風險,做好解釋溝通和應對。
二)強化組織落實。電網企業要完善營銷系統功能,規范收集、采集分布式光伏主體和電量信息,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信息交互,并向分布式光伏主體履行政策告知義務。電力交易機構要配合編制和修訂市場規則,做好分布式光伏和聚合商等經營主體市場注冊、交易組織、結算、綠證劃轉等工作。同時要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對分布式光伏、聚合商等市場主體交易過程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則、細則、方案要求,對市場主體注冊信息進行動態核查和隨機抽查,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及時跟蹤評估。電力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場運行信息的記錄、匯總、分析和披露等工作,及時準確反映電力市場運行狀況,對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運營狀況開展評估,定期向我委匯報。